各类重大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审批程序。各级政府、各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建设项目选址的有关规划要求,没有规划意见书的,不得擅自以招商节、洽谈会等形式与投资商签订土地使用合同。要严格执行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制度,尽快建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认真执行土地储备制度,从源头上控制土地数量,实行土地的有序管理。城市建设项目报计划部门审批前,必须首先由规划部门就项目选址提出审查意见;不得以部门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没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不得提供土地;没有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商业银行不得提供建设资金贷款。
六、加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和监督管理
风景名胜区是本市重要的文化旅游资源。市规划、园林、旅游等部门要尽快研究并组织编制本市风景名胜区系统规划,明确今后风景名胜区的发展战略。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职能,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认真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在2003年6月底前,要抓紧调整完善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石花洞风景名胜区规划。
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风景名胜区应当设立统一管理机构,充分发挥所在地政府的综合协调作用,不得将景区规划管理和监督的职责交由企业承担。设在国家级、市级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还应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统一规划和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各级领导干部及主要管理人员要具备专业职称等任职资格,逐步做到执证上岗。
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的监督和管理。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按照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要求,确定各类设施的选址和规模。符合规划建设要求的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由市规划部门征求市有关部门和所在地区县政府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查并报建设部审批。市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由市规划部门征求市有关部门和所在地区县政府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程序报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未明确的重大建设项目,如确需建设并调整规划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市园林、规划、旅游等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风景名胜区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对国家级、市级风景名胜区实施动态监测;要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聘请监督人员受理社会公众对违法建设案件的举报;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检查。
七、加强卫星城和小城镇的规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