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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通知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
 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通知的意见
 (京政发[2002]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建设部等部门有关文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强化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切实做好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研究和编制工作
  要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指导作用,加快组织各项规划的研究和编制工作,努力提高规划编制的水平。市政府和各区县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确定的职责,负责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由市政府或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各项规划,其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各区县政府负责编制的各项规划,其所需经费列入区县财政预算。
  要大力开放规划设计市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吸引国内外一流的规划设计单位参与本市城市规划设计工作。重点地区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城市交通、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设计,都要面向国内外招标或进行方案征集。卫星城、小城镇的总体规划也要集思广益,引入竞争机制。规划成果完成后,市规划部门要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公开论证。承担本市城市规划设计工作的必须是具有国家规定的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
  要加强规划的报审和审批管理。《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应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市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由市政府审批。远郊区县的区县域规划和远郊区县政府所在地城镇的总体规划,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远郊区县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近郊区的乡域规划,由市政府审批。远郊区县的乡域规划,经区县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部门审批,重要的由市规划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市规划部门要依据有关法规和技术规定,完善规划申报程序,明确工作时限,加强对各项规划成果的报审和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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