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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意见的通知[失效]

  根据《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自《规定》施行之日起,本市各级政府和所属部门及其内部机构承办的规范性文件中凡有《规定》第四条内容的,一律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负责按照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政府规章办理,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办理含有《规定》第四条所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否则为违法和违纪行为。
  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市政府所属部门、区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可以制定带有实施性、执行性的规范性文件,但是不得自行创设《规定》第四条所列行政管理事项,其内容也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相抵触。
  四、严格遵守《规定》的立法。程序
  无论是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还是各部门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都要严格遵循《规定》的立法程序。在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以及修改、废止政府规章时,要按照《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的程序要求,切实履行立法项目确定、起草、报送、审核、审定、公布、备案等法定程序,同时市政府法制办要认真做好政府规章的译审工作;各部门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时,要按照《规定》第四章的程序要求,对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由本级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核,并且必须经部门或政府行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通过严格遵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规定,提高规范性文件内容的合法性,体例的规范性和行政决策的科学性。
  五、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市政府法制办要按照立法法和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国务院令第337号)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政府规章向国务院和市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县政府以及乡镇政府要按照《规定》第四章的要求,分级别将各自制发的实施性、执行性文件报送备案。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审查机制,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防止出现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相违背的情况和问题,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六、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通过贯彻实施《规定》,进一步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提高各类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确保依法行政。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的自身建设,加强对立法及规范性文件起草人员的培训;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把好政府立法工作中的法律审核关、工作协调关、立法技术关;高度重视立法工作人员的选拔和培养,保持政府立法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保障立法工作所需的调查研究和论证等经费及现代化办公条件。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增强责任心、使命感,提高工作协调能力和工作水平,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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