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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深刻领会《规定》的基本要求
  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即制定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活动,要切实做到法定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公开化。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各类规范性文件要严格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不得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文件内容要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不能含糊不清。同时还必须透明,即凡是给行政管理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或者给政府部门设定权力的,都要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法制统一的原则,同时要规定政府部门的责任,并且要用法定形式向社会公布,不得暗箱操作,也不得存在“抽屉政策”。因此《规定》明确规定市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与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职权划分,使政府及其部门的设权行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了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要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证政府工作在法制轨道上高效率运行,推进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在政府立法工作中,要把政府立法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起来,要同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相统一;立法进程要同改革、发展的进程相适应;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研究、论证每一个具体立法项目,使其实质内容全面、准确的体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并注意与有关的法律和政策衔接、协调、配套。
  各级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要提高人民群众在立法过程中的参与程度,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民事权益以及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必须通过听证会、座谈会、向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政府及其部门的各类规范性文件,都要把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社会经济效益摆在重要位置,对那些已被实践证明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条文,要通过法定程序及时废止;坚决杜绝部门利益法定化现象,防止一些单位和个人以依法行政为借口,设置一些不合理的审批项目,将部门利益和小团体利益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
  三、严格遵守《规定》确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
  依照《规定》第四条,在本市行政管理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只能由本市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规定,不得在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中自行创设下列内容:(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二);采取行政强制性措施的,(三)行政审批许可和登记、备案的,(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五)涉及市场准入条件、标准、范围以及资格、资质内容的;(六)涉及世界贸易组织各项规则要求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范围内容的,(七)其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各项民事权益的。这主要是体现行政权的法定原则,就是政府及部门行使重要的行政权,只能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这有利于规范约束政府及部门的行为,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有利于巩固审批制度改革成果,有利于保证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在我市的统一实施,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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