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
 贯彻实施《天津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
 制定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2]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
       制定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2年6月2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和政府法制工作的一件大事。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规定》,对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立法工作,提高政府立法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此,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从2001年10月至2001年12月31日,我市对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承诺内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和修订。认真实施《规定》,有利于巩固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和修订工作的成果,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政府及所属行政管理部门的设权行为,减少行政权在运行中的神秘性和无序性,防止行政权不规则运行。同时,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保证国家法制统一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在我市的统一实施,促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此外,进一步促进政府立法工作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使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上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