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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条钢”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开展“地条钢”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2]50号 2002年8月9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今年国家经贸委再次将“地条钢”列为淘汰产品。4月3日晚,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将江苏省如皋市非法生产销售劣质钢材事件曝光后,引起国务院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批示要求严厉打击。7月15日省政府在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将“地条钢”整治列为今年下半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之一。为落实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省政府决定开展“地条钢”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组织开展对生产“地条钢”和利用“地条钢”加工钢材的专项整治,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是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快产业产品结构调整,促进生产工艺和产品升级换代,提高产业和产品竞争力的需要。“地条钢”及利用“地条钢”加工的钢材质量低劣,给建筑工程带来严重质量隐患,造成原材料和能源的高消耗及周边环境的污染,直接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和资源的合理利用及环境保护。我省也存在不少生产“地条钢”和利用“地条钢”加工钢材的企业。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责任感,认真做好宣传引导工作,统一思想,争取企业和职工的理解支持。要明确职责,确定重点,排除干扰,敢于碰硬,抓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地条钢”专项整治工作,要在各级政府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经贸、质监部门牵头,会同公安、工商、建设、环保、监察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经贸、工商、环保部门负责对违法生产企业进行清理;质监部门依法查处“地条钢”生产和利用“地条钢”加工钢材,以及无生产许可证加工、销售螺纹钢等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负责核销“地条钢”生产和利用“地条钢”加工钢材及严重违法销售劣质钢材企业的营业执照,查处市场销售劣质钢材的违法行为;建设、质监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工地进行执法检查。查处购进使用无证螺纹钢和劣质钢材的建筑施工企业,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建设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质监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监察部门负责对支持纵容、内外勾结、通风报信、整治不力的职务违法人员进行查处;公安部门对“地条钢”生产和利用“地条钢”加工钢材企业的查处、关闭工作给予配合,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行为及时予以处置,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精心组织,分步实施。8月中旬,各级政府要按照统一安排,成立专门机构,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摸清本地“地条钢”生产和利用“地条钢”加工钢材以及建材市场(含仓库)、建筑工地销售、使用无证螺纹钢或劣质钢材的情况。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重申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地条钢”和利用“地条钢”加工钢材,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证螺纹钢和劣质钢材,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不得采购、使用无证螺纹钢和劣质钢材,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和支持。8月下旬至9月中旬,各级政府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深入生产“地条钢”和利用“地条钢”加工钢材的企业,责令其停产,限期拆除生产设备,对已生产出的产品,监督其交由符合国家要求的钢铁企业回炉处理;对经销无证螺纹钢以及利用“地条钢”轧制建筑钢材的企业,责令整改,对产品实行封存,并依法处理;对购进和使用无证螺纹钢和劣质钢材用于建筑工程的企业,责令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保证不再购进和使用不合格钢材,仍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查处。9月下旬至10月中旬,对限期内尚未拆除设备和转产的企业,注销其营业执照;对继续生产、加工的企业,除吊销其营业执照外,依法没收其产品和原材料,强制拆除生产设备。对触犯刑律的大案要案,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0月下旬开始,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由各地整规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专项整治总结报告。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抽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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