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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2年北京市调整城镇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2年
 北京市调整城镇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2]175号)


  根据北京市人事局通知,现对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2002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2001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含:原行业统筹移交北京市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原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成建制转为企业的离休人员),自2002年1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具体标准为:离休人员离休前享受正部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210元;享受副部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185元;享受正局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享受副局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享受正处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享受副处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105元;享受科级及其以下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享受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享受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享受中级及其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离休人员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身份有交叉时不重复计算,待遇水平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
  二、调整享受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离休人员2001年基本养老金增资标准
  (一)2000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享受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2001年根据京劳社养发[2001]157号文件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时,增资额不足276元的,自2001年1月1日起补足到276元;享受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增资额不足190元的,自2001年1月1日起补足到190元。
  (二)2001年9月30日前,经批准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享受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2001年根据京劳社养发[2002]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时,增资额不足300元的,自2001年10月1日起补足到300元,根据第二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时,增资额不足85元的,自2001年1月1日起,补足到85元;享受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根据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时,增资额不足192元的,自2001年10月1日起补足到192元,根据第二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时,增资额不足60元的,自2001年1月1日起补足到60元。
  三、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的规定,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离休人员,不执行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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