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条 凡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农药的单位,应当遵守《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农药经营单位的销售人员应当具备农药经营和使用的专业知识,并经市、县(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销售人员在销售农药时应当将使用说明书随货附送,并有义务向蔬菜生产者介绍农药的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和安全间隔期等注意事项。
  第八条 禁止在全市范围内销售下列农药及其混合配剂:
  (一)甲胺磷、甲拌磷、克百威、氧化乐果、甲基1605;
  (二)依法禁销的其他农药。
  第九条 蔬菜生产者应当严格遵守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有关规定,按照标签及说明书的内容正确配药、施药,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增加用药次数,不得提高用药量,防止农药危害人体健康和污染环境。
  第十条 禁止在蔬菜生产过程中使用下列农药及其混合配剂:
  (一)甲胺磷、甲拌磷、克百威、氧化乐果、甲基1605;
  (二)依法禁用的其他农药。
  施用过农药的土地,在农药残效期内不得用于种植蔬菜。
  第十一条 蔬菜生产者应当妥善保管农药并做好标记,不得将其与蔬菜混载混放。
  包装农药的箱、瓶、袋应当由销售单位回收,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施用过农药的蔬菜应当在安全间隔期满后采收、出售。
  第十三条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经检测发现有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禁用农药残留的蔬菜,应当予以没收并销毁。
  第十四条 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不得上市销售。
  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举办单位和超市等蔬菜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蔬菜上市的相应管理制度,配备专用检测设备或工具,确定专门人员负责上市蔬菜农药残留的检测;对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不得销售,并按规定销毁。
  第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上市蔬菜农药残留的检测结果。对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市场举办单位或经营者销毁;系本地蔬菜的,由产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蔬菜生产者暂停同批次蔬菜上市。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