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大安置工作改革力度,引导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地、市、州行署(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向非国有经济单位分配安置退役士兵和鼓励其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和实施办法。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工商管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免费核发营业执照。今年各地要在这方面有所突破,有条件的地方要先行试点。省财政今年要列支一部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费,地县财政也要根据本地安置任务列支一定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费,推动安置工作改革顺利实施。对自谋职业和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有关经办机构按规定托管。
(六)所有有计划安置任务的单位都要无条件完成应承担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包括符合安置条件的社会统分对象和本单位职工退役子女),对接收安置人员确有困难的单位,经下达计划的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全部或部分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中央在甘企事业单位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标准和办法,按《甘肃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暂行办法》执行。各地(市、州)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标准和办法。企业单位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经财税部门批准,可在企业管理资金中列支,并准予税前扣除;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偿转移资金自筹解决。对既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又拒不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和退役士兵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退役士兵安置事关国防建设的大局,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所有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承担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承担的安置任务。拒绝接收或不完成安置计划的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
(八)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当地劳动部门要按规定负责监督此项工作的落实。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生活困难的要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