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安置任务的落实办法和要求
(一)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2001]31号文件规定,今年的安置任务以省政府、省军区《一九九九年冬季征兵命令》下达各地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为基数加上其他应安置对象确定,对安置对象采取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对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
企业单位安置计划由省、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年安置对象的总量、企业职工人数、经济效益等因素合理制定,分别下达(见附表)。省上未下达计划的中央在甘、省属企业由所在地安置部门和该单位提出安置计划,报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下达。地、县所属各类企业(含非国有企业)的安置计划,由各地(市、州)、县(市、区)行署(政府)分别下达。各地在制定下达计划时要注意与省上下达的安置计划相衔接,以保证安置计划的合理性和实效性。
(二)全省机关、事业单位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由省人事厅、省民政厅联合编制下达。
(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今年城镇退役士兵按属地管理、就地安置、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安置。地(市、州)、县(市、区)行署(政府)要对户口在本辖区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负全责,包括安置计划的下达和计划的落实(含省上下达的安置计划)。各地在落实计划时,对省、地、县三级计划要通盘考虑,统一安排。安置对象确定后,由其户口所在地县以上安置部门直接派遣到接收单位劳资(人事)部门。接收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定,对安置部门介绍分配的退役士兵档案及相关证件进行复查,对不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回原分配单位。安置单位对按计划分配安置到本单位的退役士兵要一视同仁,同等对待,不许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对计划不落实或安置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问题,由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单位如期完成,及时处理。未完成去年安置任务的单位,今年要一并完成。
中央驻甘和省属单位的主管部门对驻地区所属企事业单位安置退役士兵需要增加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的,应予以支持。
(四)对在部队立功或军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转业士官以及长期在边防、海岛、海拔3000米以上艰苦地区服役的退役士兵,各级安置部门和用人单位要作为重点安置对象,尽量给予照顾,优先安排。对因战、因公致残的农村二、三等伤残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县(市、区)有安置条件且本人有工作能力的,可以安置工作。没有安置条件的,可发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并享受在乡伤残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