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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
 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甘政发[2002]73号 2002年8月8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各军分区: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31号)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士官转业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1]326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200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部队建设需要,我省接收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部分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退役士兵的档案均由其入伍地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接收审查,并进行预备役登记。对其中符合安置条件应在城镇安置的移交同级民政部门审查接收。
  (三)对虽系城镇户口入伍但无“非农”《入伍通知书》或所持“非农”《入伍通知书》与民政部门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入伍登记名册不符的,或“非农”《入伍通知书》有任何涂改或伪造的、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的、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在服役期间及退役后购买城镇户口或本人“农转非”的、档案弄虚作假的、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一律不予安置工作。其档案转至本人入伍时户口所在的街道和乡(镇),原征集地公安机关可恢复其户籍关系。
  (四)转业土官的档案由部队各大单位集中移交省安置办,经审查符合接收条件的发给《转业士官接收通知书》,有关地、市、州据此予以接收和安置。对按复员办法退役需易地落户的土官,参照退伍义务兵易地安置报批程序,逐级报省安置办审批后,在其配偶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报落城镇户口。
  (五)退伍义务兵、复员土官和转业士官在当地安置办报到后,接收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公安等部门须在其回到安置地的30天内办理报到、落户等有关手续。对非组织原因超出规定时间未报到而造成未将其列入当地安置计划的,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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