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承办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的工作;
(二)办理须由本级人民政府直接承办的重要建议和提案;
(三)传达贯彻上级人民政府有关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制定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负责协调处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组织所属部门、单位认真总结办理工作,加强学习交流,不断提高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水平;
(六)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办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政治、业务素质;
(七)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议的办理情况;向同级政协常委会通报提案的办理情况。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必须把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承办单位应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分管领导应对办理工作进行组织部署,对答复意见审核把关。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和研究办理工作,每年应亲自负责办理几件重要的建议和提案。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确定一位领导分管办理工作,同时应确定一位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室)负责人具体负责日常办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应根据各自承办工作任务的大小,确定办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应自上而下建立承办工作网络,加强上下级之间、政府与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联系,加强与人大代表、提案者及人大、政协常委会的联系。
第六章 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 交办。
(一)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在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应组织力量,协助做好建议和提案的收集、整理、分类、登记等工作。
经大会整理审核后的建议、提案,由政府办公厅(室)会同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以“两会”秘书处的名义召开交办会议进行交办。各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应到会承接办理任务。对人大代表、提案者在闭会期间给政府提出的建议、提案,由政府办公厅(室)负责交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