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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2月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9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理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甘政发[2002]71号 2002年8月5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和批评(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议,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规定所称的提案,是指各级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以下简称“提案者”)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办理建议和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法定职责。
  第四条 办理建议和提案,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依法办理、实事求是、分类督办、务求实效的原则,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努力让人大代表和提案者满意,让人民群众受益。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领导,健全办理工作网络,完善工作制度,培训办理人员,加强督办落实和协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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