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失效]

  四、涉及农民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公开、公正、自愿委托和质价相符的原则。严格禁止国家行政机关将行政职能分解给中介组织等经营性机构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严禁强制服务(除农产品安全外)或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等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
  五、禁止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停止在农村搞收费性的计划生育达标、修路达标、医疗卫生保健达标、通电视广播达标、小康建设及小城镇建设达标等检查验收和评比活动。
  六、严禁非法向农民罚款。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项目,坚决纠正因农民未完成种植养殖任务而处以罚款等错误做法。
  七、严禁向农民非法集资和摊派。有关部门在农村开展保险业务和合作医疗,向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征订报刊、书籍等活动,都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更不得以回扣等不正当的方式扩大发行,增加农民的负担。
  八、根据国家商品价格管理目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要加强农村用水和用电价格的管理。水利工程水费要按照实际供水量和核定的水费标准收取,推行定额管理,按方收费,超额累计的办法,严禁按田亩或人头强行向农民摊派等不规范的收费行为,农村用电要取消除国务院批准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建设基金外附加在电价上的不合理收费、基金和附加费。农村电网改造中不允许搭车收费,不允许向农民集资,已改造完的电网必须实行城乡用电同价,未完成改造的地方要严格核定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以减轻农民的负担。
  九、农村实施义务教育的小学、初级中学(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初级职业中学和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其办学经费由各级财政筹措资金予以解决,不准向学生收取学费。农村中、小学收费项目统一规范为杂费一项,农村初中、小学代收费除需要由学校统一订购并代收的课本费外,学校不准代收任何其他费用,禁止其他各种类型项目的代收费。
  十、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收费票据管理制度,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票据管理。基层有关部门在按规定向农民收费时,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凡未经省级以上财政、物价部门联合发文批准的涉农收费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得提供收费票据。对不使用合法收费票据的,农民有权拒绝付款,财政部门要追究查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