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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
 农村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
 (甘政发[2002]69号 2002年7月30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村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要取消下列涉及农民负担的项目:
  (一)各地按农民人均纯收入收取的乡统筹费(即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修建乡村道路、民兵训练等“乡镇五项统筹”)、各种地方教育附加,以及其他专门面向农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二)农村教育集资和其他涉及农民负担的集资、摊派项目。
  (三)各种达标升级活动中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负担项目。
  (四)村提留(即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等“村级三项提留”)不再按农民人均纯收入收取,农村税费改革后,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继续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采取新的农(牧)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方法收取。
  二、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对现行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进行清理整顿。坚决取缔加重农民负担的不合理、不合法的各种收费。同时,对继续保留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重新核定收费范围和标准,并向农民张榜公布。严禁在结婚登记、审批农民宅基地和办理计划生育指标等行政行为中向农民搭车收费。
  全面清理整顿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清理整顿的重点是: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水费、电费及邮电资费等;专门面向农民的农机作业、农机修理、农业科技推广、排涝、牲畜防疫等服务收费;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履行公务和执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时搭车、捆绑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行为。通过清理,坚决取缔不符合中央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强制向农民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公布取消的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由政府定价管理的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对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要列入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对政府定价目录以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要按照以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为依据合理定价的原则,加强对经营者定价的指导。
  三、加强面向农民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审批管理。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的规定,不得越权审批或越权参与审批涉农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农村税费改革初期3—5年内,停止面向农民的新的收费(基金)项目的审批工作。对中央和地方明令取消的项目,不得恢复,仍在执行的要坚决停止;部门、市、地、州和县市区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偏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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