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工作中的各项审核工作
各局要根据汇算清缴工作的要求,对纳税人按规定报送有关审核、报备事项(如财产损失、弥补亏损等)认真审查核实,有必要的可与检查部门协调,对其进行检查核实,把好审核关。尤其对具有一定规模但经营亏损的企业更要着重审核,到户检查,审核面要求不能低于亏损户总数的50%。
五、汇算清缴工作中需要明确的业务政策问题:
(一)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的,财务核算办法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和《关于印发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京地税个〔2001〕593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申请税前弥补亏损,必须经过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方能弥补。对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而自行弥补亏损的,一经发现及时予以调整并在当年不能进行弥补亏损。
(三)《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财产损失的审核管理办法》中第七条提到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或“合法的证明材料”,指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或中国注册税务师出具的审核证明。
(四)《关于2001年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的暂行办法》第四条“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人提存的住房公积金予以税前扣除不得超过企业员工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平均数的3倍”废止,按照市政府《关于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的通知》(2002京房改办字第095号)文件执行。
(五)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京地税个〔2001〕638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按文件有关规定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填报《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