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监督管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
(六)下达《暂停办理通知书》,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七)依法裁决拆迁纠纷;
(八)依法查处违法、违章拆迁行为;
(九)受理、接待有关房屋拆迁的信访、投诉;
(十)建立拆迁档案制度,管理拆迁档案。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五条 房屋拆迁实行
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第六条 申领《
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区拆迁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专户存款证明。
第七条 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方式、时限,工程开工、竣工时间。
第八条 拆迁方案应当包括:
(一)被拆迁房屋状况(房屋使用性质、使用年限、产权归属、面积、楼层、朝向、区位、结构形式等);
(二)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
(三)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和地点;
(四)临时过渡方式及其具体措施。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乘以上一年同类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价计入。
第十条 区拆迁办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区拆迁办按照货币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工程形象进度回拨。
实行货币补偿的,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按照拆迁补偿金额回拨。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下列比例回拨:基础完工回拨20%,主体施工每完成1/3工程量回拨10%,工程封闭回拨20%,工程竣工回拨20%。产权调换房屋入住一个月后,拆迁人可以支取剩余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本金和全部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