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春市双阳区房屋拆迁若干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7月6日 实施日期:2005年7月6日)废止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54号)
《长春市双阳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6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述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长春市双阳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双阳区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双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双阳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协议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 双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区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
双阳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拆迁办)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区房屋拆迁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有关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指导、监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审查拆迁单位和拆除单位的资格,培训、考核拆迁工作人员,颁发《拆迁岗位证书》;
(三)确定从事房屋拆迁的评估机构;
(四)受理拆迁申请,审验有关文件资料,审查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房屋拆除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