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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社区工作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 社区工作考核的标准分为达标社区标准和示范社区标准。
  达标社区,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日常考核,报区、县(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验收认定;示范社区,由所在区、县(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日常考核,报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认定,以市政府名义命名。
  第二十条 对在示范达标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社区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对未达标的社区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标的社区,可建议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对不称职的社区干部进行罢免。
  第二十一条 社区工作实行巡视监督制度。市政府成立社区工作巡视监督办公室,负责全市社区工作巡视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与综合协调工作。
  巡视监督采取专职人员定期巡视和社区成员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定期巡视和日常监督可分别由专职巡视员和义务监督员负责。专职巡视员由各区、县(市)政府从熟悉社区工作的老干部、老党员、老工人中产生,经市政府统一培训后,持证上岗,享受政府补贴;义务监督员由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从热爱社区工作的社区成员中产生,经区、县(市)政府批准上岗,不享受政府补贴。
  第二十二条 专职巡视员代表市政府对社区工作进行定期巡视,对社区工作具有知情权、质询权和监督权,对社区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有关部门在社区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随时向上级机关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社区工作监督员定期进行沟通和联系,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巡视监督工作落实情况;对有关部门的答复和处理意见有疑义的,可直接向市政府反映。
  义务监督员代表社区成员对所在社区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和质询;定期向社区工作巡视员通报本社区工作情况;经常收集社区成员意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社区工作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巡视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以及社区服务、社区治安、社区环境、社区文化、社区卫生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 巡视监督可采取明查暗访、设立公开电话、群众意见箱、征询意见卡和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有关部门应定期对巡视监督情况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市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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