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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社区工作暂行办法

  根据需要可召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代行社区成员大会的职能。其代表由社区成员和社区单位推选产生,每届任期3年。社区成员代表一般每15至30户产生1名,社区单位代表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1/5。
  第十三条 社区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具有下列职责:
  (一)选举产生社区委员会成员;
  (二)选举产生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成员;
  (三)听取和审议社区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工作计划;
  (四)讨论决定涉及社区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制订与修改社区自治章程和有关规定;
  (六)评议社区委员会成员,对不称职的社区委员会成员进行罢免;
  (七)纠正社区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十四条 社区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由社区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1/3以上的代表提议,应当随时召开。出席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必须超过半数以上,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获得半数以上代表通过。
  社区成员对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事项有疑义的,经1/5以上的社区成员提议,应当召开社区成员大会进行复审,社区成员大会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 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是社区工作的协商议事与监督机构。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其成员一般应由社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单位代表以及热心社区工作的成员代表组成。协商议事委员会委员不享受政府补贴;社区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主任。
  第十六条 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社区的重要事项进行协商议事,有权向社区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检查、督促社区委员会落实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或决定;
  (三)帮助社区委员会协调有关部门和社区单位,开展共驻共建;
  (四)对社区内成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和质询;
  (五)对涉及社区成员合法权益的问题有权建议召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社区单位是平等参加社区自治活动的主体。社区单位应当遵守所在社区的自治章程和各项制度,参加社区的各项活动;社区单位应当本着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的原则,支持社区工作,向社区无偿、低偿或优先提供服务资源。社区单位有权对社区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社区工作实行示范达标考核制度。示范达标考核的内容可分为社区组织、社区服务、社区保障、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社区卫生、社区文化和基础设施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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