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社区成员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提倡科学,反对迷信,提倡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二)组织开展面向社区成员的各种社区服务和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发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事业,完善对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和弱势群体的服务网络,开展群众性的互助、互济活动,帮助失业人员就业;
(三)协助政府做好社区成员最低生活保障和企业退休、失业人员管理与服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维护本地区的社会治安和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开展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活动,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征兵、计划生育、妇女和侨务等与社区成员有关的各项工作;
(四)搞好社区环境的净化、绿化、美化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协助有关部门发展社区卫生事业,开展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服务;
(五)维护社区成员的合法权益,对社区内的煤气、环卫、供水、供电、供暖等公共服务和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负责联系社区内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社区委员会是社区工作的执行机构,是由社区成员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自治原则。
第九条 社区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9人组成。一般每200--300户配备一人,多民族居住的社区,应当有适当的少数民族成员组成。
社区委员会成员应当从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身体健康,有适应本岗位工作需要的组织协调能力、专业知识和技能,能热心为本社区成员服务的社区成员中选举产生。
社区委员会经社区成员大会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社区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法律咨询、保障服务、治安调解、环境卫生、文化教育、计划生育和妇女等工作岗位;经有关部门批准,也可以根据需要聘用若干社区干事,其聘用期限和社区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
第十一条 社区委员会根据需要可成立老年人、残疾人、妇女、青少年等各类群众组织,组织社区成员开展自愿者活动,组织建立楼(院)长、单元组长等义务工作网络,协助社区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社区成员大会是社区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区成员大会由社区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和驻社区单位(以下简称社区单位)的代表组成,社区委员会向社区成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