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4号)
《沈阳市社区工作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政高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沈阳市社区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建设,完善社区功能,规范社区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是指在居民委员会的基础上经过改革、调整组建的社区委员会辖区。
社区的组织体系由中共社区基层组织、社区委员会、社区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以及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构成。
社区在法律、法规范围内享有自治权、协管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工作的协调、指导部门;具体负责社区工作的总体规划和社区组织制度建设。
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对社区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组织应依法协助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帮助社区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社区应根据成员居住状况设立,社区规模一般在1000至3000户的范围;职工家属聚居区和封闭型单元小区社区的设立可按实际情况确定。
社区的名称应根据国家有关地名管理的规定和社区成员的意愿与习惯确定,但一般不得以数字的方式命名。
第六条 社区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提出,经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社区工作的主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