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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自治区本级决算草案,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必须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的结果,做到收支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不得隐瞒或者虚列收入、支出。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分别提交自治区本级决算草案和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以及对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并按预算数、调整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要作出说明。
  决算草案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预算执行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完成预算所做的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未完成预算的主要原因、对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作出的说明。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评价、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财经工作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及其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否执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或者部分变更方案;
  (三)预算收入完成情况;
  (四)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完成情况;
  (五)上级专项拨款、补助款项和超收收入的使用管理情况;
  (六)预备费使用情况。
  对决算草案及其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邀请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有关委员会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听取自治区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汇报,或者作专题调查。
  财经工作委员会初步审查后,应当及时提出决算草案审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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