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一切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或者有关国家机关检举、揭发和控告,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将自治区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九条 财经工作委员会对自治区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可以邀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有关委员会负责人和专家,听取自治区预算草案编制情况的汇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财经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主任会议提交对自治区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报告。
第十一条 对自治区本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是否符合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二)预算编制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三)预算收入的编制是否与国民经济增长相适应;
(四)预算支出的编制是否保证了公共支出的合理需要,农业、教育、科技支出是否达到了法定增长比例,社会保障支出是否落实;
(五)预备费是否按法定比例设置;
(六)为完成预算拟采取的措施是否积极可行;
(七)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在每个财政年度开始前将自治区本级预算草案全部编制完毕。自治区财政部门在预算草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及时向财经工作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预算编制依据及有关说明;
(二)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一般预算收支总表和基金预算收支总表;
(三)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表和重大项目支出表;
(四)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