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将结核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
(三)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建设,保证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采取措施,逐步扩大免费治疗结核病的范围,并对经济生活有困难无支付能力的结核病病人的检查诊断费用予以减免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结核病防治职责:
(一)拟定结核病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对结核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体诊所执行结核病病人归口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免费抗结核病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建立健全基层结核病防治管理网络,将结核病人的服务督导纳入基层卫生服务之中;
(六)培训结核病防治人员,提高结核病防治队伍的素质。
第八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
(一)登记、诊断、治疗结核病病人;
(二)全程督导免费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人;
(三)管理、发放和使用免费抗结核病药品;
(四)对医疗保健机构和基层卫生服务组织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五)开展日常结核病疫情监测、检查工作,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六)开展结核病预防性体检、诊断工作,做好结核病病人的双向转诊。
第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
(一)开展结核病预防性体检、诊断工作,对疑似或者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病病人;应当立即向结核病防治机构转送;
(二)救治有严重并发症和急、重症的结核病病人;
(三)将住院未愈的结核病病人,及时转至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继续实施规范化治疗,完成规定的疗程。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财政部门应当落实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审计部门应当对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进行监督检查;
(三)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确保早期发现外来流动人口中的结核病病人;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结核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