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除营业性客运船舶和指定渡船以外,其它船舶均不得载客。
4.在恶劣天气期间应加强值班,做好船舶系固等工作。
三、加强乡镇船舶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
(一)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乡镇船舶(渔业船舶除外)交通安全实施行业管理。
1.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实施水上安全执法监督工作,并负责乡镇船舶(渔业船舶除外)的登记、发证和船员(渡工)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船检机构负责乡镇船舶(渔业船舶除外)的检验、发证工作。
2.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对所辖通航水域检查中发现的“三无”船舶,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基层海事管理机构应与所辖通航水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联系制度,共同分析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予以解决。
(二)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从事渔业生产及其辅助渔业生产的船舶实行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对从事渔业生产及辅助渔业生产的船舶进行登记、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对这类船舶的船员进行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把好造船企业的市场准入关,加强对造船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未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装船舶的造船厂和未经审核登记注册,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厂、点,应依法予以查处。
(四)公安机关负责乡镇船舶及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利用乡镇船舶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沿海地区乡(镇)船舶应依法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并向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或《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
(五)旅游景区、景点的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旅游船舶的安全管理,并督促从事旅游项目的经营人落实安全责任。
四、强化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措施
(一)做好机构、人员、经费、设备“四落实”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领导,做到机构、人员、经费、设备“四落实”,确保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各项责任落实到位。乡(镇)人民政府应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二)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1.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乡镇船舶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和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