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职责:
1.负责乡镇船舶的统一行政管理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宣传贯彻有关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负责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与村委会或船主签订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并组织落实和考核;对各类乡镇船舶的性质、用途进行归类,并登记造册;督促和组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建造、检验(丈量)、登记、变更手续;督促和组织船员参加监督管理机构举办的安全和技术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2.负责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检查。重点加强对客(渡)船的安全检查,配合有关部门禁止非客渡船违法载客和客渡船违章超载。在学生集中过渡、群众性活动、节假日、墟日以及恶劣天气期间,组织人员加强现场管理、监控,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整改。
3.负责乡镇船舶修造的源头管理工作,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时查处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造船厂(点);对所属辖区内“三无”船舶,配合有关部门责成所有人自行拆解或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四)村(居)民委员会具体职责:
1.向乡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宣传有关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2.与船主签订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并督促落实。
3.负责所在村船舶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禁止渡工无证渡运及客渡船违章超载和冒险渡运。在学生集中过渡、群众性活动、节假日、墟日以及恶劣天气期间,组织人员加强现场管理、监控,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整改。
4.督促和组织所在村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按规定向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建造、检验(丈量)、登记、变更手续,组织船员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安全技术培训。
5.对本村区域内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乡镇船舶的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予以查处。
(五)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具体职责: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是水上交通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1.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加强对其船舶、船员的安全管理,切实履行职责。
2.营业性运输船舶不得违章超载、冒险运输;不得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参加船舶、旅客和货物保险;禁止船员无证驾船和酒后驾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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