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
(闽政文[2002]31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全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有效遏制水上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就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乡镇船舶的范围和使用性质
乡镇船舶系指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合伙、承包户拥有或经营的船舶。
乡镇船舶分营业性运输船舶、非营业性运输船舶、非运输船舶、渡船和渔业船舶:
营业性运输船舶系指以盈利为目的,发生运费结算的客、货运输船舶;
非营业性运输船舶系指农用船舶和自用船舶;
非运输船舶系指采挖砂石船及其它采矿船、工程船和用于与运输无关的其它经营行为的水上设施或水上建筑物;
渡船系指航行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间的专用船舶;
渔业船舶系指从事渔业生产及其辅助渔业生产的船舶。
二、进一步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一)设区市人民政府具体职责:
1.宣传贯彻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2.督促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职责。
3.检查县(市、区)、乡(镇)、村、船主四级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职责:
1.宣传贯彻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2.确定本县(市、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目标和责任,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并组织落实和考核。
3.组织乡镇船舶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乡镇船舶安全检查。
4.负责辖区内乡(镇)、村渡口设置、迁移、取消的审批工作,但在审批前,应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5.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三无”船舶(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以下同)予以取缔和处理。
6.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