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防条例
(1996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9月27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工作,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完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保障消防经费;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领导特大火灾的扑救和查处。
第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铁路、民航、港口的消防工作,各自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森林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积极预防和扑救火灾,保护消防设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尽的义务。
第六条 每年11月9日,为全省消防日。
第二章 火灾预防与扑救
第七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障消防安全工作必要的经费,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四)督促、检查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根据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七)组织初起火灾扑救,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