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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4月26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26日)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24号)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已于10月25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2月1日起实施。

                      自治区主席 乌云其木格
                      二00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纸袋、塑料编织袋等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第三条 自治区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管理及相关的机械制造、科研设计等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自治区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指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散装水泥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业务受上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配合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第六条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编制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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