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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三、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造条件。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中小企业就业是解决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主要途径。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抓住西部大开发、小城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的有利时机,积极引导和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企业就业。
  (一)在做好中小学教师定编和资格认定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清退不合格的教师和代课教师,空出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质量。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作出安排,分期分批将不合格的中小学教师和代课人员坚决予以清退。
  (二)积极鼓励和支持农业、医药和师范院校的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农业院校的毕业生到县及县以下农、林、水系统就业,医药院校的毕业生到县及县以下医疗系统就业,师范院校的毕业生到县及县以下中小学校任教,其接收单位不能拒绝接收,也可先进后出,同级政府人事、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
  (三)今后从高校毕业生中公开招考录用公务员,要严格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录用到各级政府机关工作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安排到基层支教、支农、扶贫或到企业锻炼一至二年。
  (四)到县及县以下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有关规定落实其待遇。
  四、积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其户口可转入家庭所在地,也可转入单位集体户口,符合单独立户的允许其单独立户,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落至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其档案转至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管理,职称评定按政府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高校毕业生签定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交纳社会保险费。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工商和税收等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
  五、简化毕业生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到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就业的,须经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凭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毕业生所持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六、实行毕业生申请缓派登记制度,为毕业生充分就业提供更为宽松的时间。高校毕业生离校时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双方签订《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未就业毕业生保存户口和档案协议书》后,其户口、档案两年内可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等学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学校将其户口、档案转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将其在校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档案转至入学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在毕业离校时学校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入学前户籍是农村的,入当地的非农业户口)。办理程序为:学校出具证明并按隶属关系经毕业生调配部门同意,由公安部门将户口迁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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