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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

  第五条 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国家公务员或者其他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人员;
  (二)取得大学专科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或者大学本科以上非法律专业学历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人员,通过全省统一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或者考核,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 对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条 对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对该内设机构所属的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内设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 申请人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关受理。
  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分别向两个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以最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选择的机关为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同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由申请人协商选择共同的行政复议机关。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属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主体资格不适格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之日为行政复议受理之日。
  第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该行政复议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诉。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该行政复议机关发出责令受理通知书,该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责令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予以受理,并将受理情况报告上级行政机关。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一)下级行政机关受理可能影响公正复议的;
  (二)上级行政机关认为应当直接受理的。
  第十二条 因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权、申请期限,或者法律、法规有行政复议前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后被人民法院驳回或者不予受理,耽误了法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应当视为具有正当理由,其申请期限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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