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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广州市社会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2号)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1年11月14日表决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社会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2月10日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广州市社会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1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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