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决定(2002)

  二十、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与本级工会,政府有关部门与产业工会,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及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工会和企业方面的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三方代表应当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就劳动规章、政策的制定,劳动标准的确定以及集体劳动争议和职工突发性事件的处理等进行研究分析,协商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各项重大问题,共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二十一、第二十八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行政统一列支。在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等方面,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按所在单位行政管理人员有关经费相同渠道列支。”
  二十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于每月15日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计算。”
  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拨缴的工会经费在税前列支。
  “政府政府部门应当将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将由财政统发工资单位的工会经费按月足额直接划拨给本级地方总工会。”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改为该条第四款,修改为:“工会应当在当地金融机构建立独立管理的工会工作费用户,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和省总会工制定的有关经费管理办法上解和使用,并接受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监督。”
  二十三、第三十条作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增加两款作为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上级工会有权对下级工会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及其他组织拨缴及欠缴工会经费的情况进行检查,该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支持。
  “由政府财政拨给工会使用的基本建设费、离退休费和财政专项补贴等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