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劳动教养管理工作
1、向社会公开有关劳动教养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劳教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基本权利,劳教人员奖励、惩罚的依据、条件和程序,劳教人员所外执行、所外就医、所外“三试”的条件和程序,劳教人员会见、同居的条件和程序,劳教人员及其亲属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劳教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和法律要求;
2、向劳教人员及其家属公开百分考核、分级处遇的有关规定,考核程序和结果,劳教人员准假的条件和程序,劳教人员生活、医疗、教育等经费的收支情况;
3、其他与劳教人员权益有关的事项。
(三)律师管理工作
1、律师业务范围;
2、律师服务收费依据、标准;
3、律师事务所设立的依据、条件、程序;
4、律师执业证颁发的依据、条件、程序;
5、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年检、注册的依据、条件、程序;
6、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违法行为处罚的依据、种类、程序。
7、律师的权利、义务;
8、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四)公证管理工作
1、公证业务范围;
2、公证办证程序;
3、公证服务收费依据、标准;
4、公证处设立的依据、条件、程序;
5、公证员执业证颁发的依据、条件、程序;
6、公证处及公证员年检、注册的依据、条件、程序;
7、公证处及公证员违法行为处罚的依据、种类、程序。
(五)基层管理工作
1、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
2、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依据、标准;
3、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的依据、条件、程序;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资格授予的依据、条件、程序;
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发放依据、条件、程序;
6、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检注册的依据、条件、程序;
7、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法律工作者违法行为处罚的依据、种类、程序。
(六)法律援助管理工作
1、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形式、程序;
2、法律援助受授人的权利、义务;
3、法律援助人员的权利、义务;
4、法律援助机构及人员违法行为处罚的依据、种类、程序。
(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1、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