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以前,必须在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开设预售款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工程建立单位、预售款开户银行共同签定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重庆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专项用于商品房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公司、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建立并完善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市国土房管局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将房地产咨询、经纪和价格评估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和注册情况,集中定期向社会公布。凡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执业。
(五)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物管公司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手段,将各类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经营业绩,经营中违规、违法劣迹以及受到的处罚等记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并通过大众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营造强大的舆论攻势,使有不良记录者付出代价。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国土房管等部门要将不良纪录作为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年审的重要内容之一。
(六)建立规划变更审批环节的听证制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公益事业需要或因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原因确须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当进行听证,未进行听证的,不得变更。
(七)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限时申报制度。建设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对项目施工进度计划进行严格审查,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进度的监督管理。项目的竣工时间应在《施工许可证》上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已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并在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主动向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完善综合验收手续,确保工程如期交付使用。
(八)建立房地产广告发布登记备案制度。对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售房单位应将拟发布的广告方案及内容报房地产和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在媒体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要严格执行广告审查员制度,要严格按照《
广告法》和《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要求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房地产广告一律不得发布,违者追究法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国土房管部门要对虚假广告实行定期公布,对已查出的虚假广告发布者要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