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商品房市场管理,规范销售行为,大力查处价格欺诈、面积欺诈等合同欺诈行为。(此项工作由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切实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和销售行为,彻底净化市场环境。通过加强地方立法和调整完善有关管理制度,贯彻落实《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商品房价格计算方法暂行规定》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房地产市场,形成规范的中介、流通、服务和信息体系。
对商品房交易环节出现的质量低劣、价格欺诈、面积误差超过规定范围、巧立名目代收费或代收费不合理等消费者投诉较多的问题,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工商局、市物价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专项整治,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
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国土房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务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三十九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对于擅自挪用预售款项的,国土房管部门应当依据建设部《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纠正,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依法查处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此项工作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发布房地产广告必须符合《
广告法》和《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要求,房地产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发布房地产广告必须具备合法的销售条件。
要重点加强对预售商品房广告的监管,对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一律不得发布房地产广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中应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房地产广告承诺内容为合同附件之一,不能兑现承诺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土房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发布含有虚假、夸大宣传内容的房地产广告要依法予以查处。
(六)规范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此项工作由市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