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顿
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2]12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7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6月25日7部委联合召开的专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居民住房消费积极性、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按照国家7部委《通知》的要求,在调整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加大整治和查处力度。要把查处典型案例作为工作的突破口,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力争通过1至2年的时间,使我市房地产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大幅度下降,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基本建立运作规范、功能完善的房地产市场体系。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要与贯彻《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起来,有关工作必须依法进行。同时,必须坚持深化改革与加强法制并举的指导思想,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我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由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计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经委、市工商局、市物价局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这一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土地市场管理,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总量,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大力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此项工作由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