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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2修订)

  第六条 城市商业网点布局,应当根据城市区域功能定位的不同,规划为市级商业中心、区级商业中心和社区商业中心。市级商业中心以购物中心、百货店、专业店为主;区级商业中心以百货店、超级市场、专业店、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为主;社区商业中心以便利店、小型超市为主。
  第七条 新建(含新设)、改建、扩建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项目,应当在立项前申请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组织听证会,听取行业组织、周边同业单位、社区组织、消费者代表及专家等方面的意见。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将听证意见作为审批依据。
  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举行听证会。
  第八条 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商业网点规划以及国家、省商业分类、分级标准配套建设商业网点,并接受商品流通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原由政府投资配套建设的商业网点,由政府委托商品流通管理部门管理。商业网点的产权人或使用人未经商品流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使用功能、减少使用面积。
  第十条 配套建设的商业网点的维修,由产权人或其合法代管人负责。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商业网点,应当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商业网点维修管理责任。
  配套建设的商业网点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布局要求和房屋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房屋,保证商业网点的清洁整齐、设施完好。
  第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擅自改变原由政府投资配套建设商业网点的使用功能、减少使用面积的,由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恢复的,收回使用权。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涉及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罚没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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