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7年6月25日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2002年6月27日大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修订,2002年7月2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促进大连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商业繁荣,合理进行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满足消费需求,提高生活质量,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连市城市区域内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商业网点,是指从事商品流通、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单体商业经营场所和大型公建等综合设施中的商业经营场所,包括商品的批发、零售,饮食服务,仓储和各类商品交易市场。
本条例所称配套建设的商业网点,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便民商业网点。
第三条 大连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是大连市商业网点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所属的商品流通管理部门是其辖(管)区内的商业网点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商品流通管理部门所属的商业网点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做好其辖(管)区内商业网点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财政、审计、工商、规划、房产、环保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城市商业网点应当制定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商业网点的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由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按程序经规划和计划部门审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编制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五条 城市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应当坚持符合市场需求,突出发展重点,便民利民,并与城市总体布局相协调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