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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景观灯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启闭。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道路两侧新建的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照道路街景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道路两侧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按照道路街景规划要求或者有关规定予以改建。
  透景围墙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建;拒不改建的,可以强制拆除。
  第十六条 禁止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居民住宅破墙开店;其他建筑物和其他地域的居民住宅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建筑物立面结构;未经批准已经破墙开店的,必须恢复原状;建筑物进行门面装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禁止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和堆放物品。
  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堆放物品。
  违反本条规定的,暂扣当事人经营、堆放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负责责任区的卫生、绿化、美化和管理,并承担扫雪铲冰任务。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城市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色调、材料和时限设置。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整洁、美观、安全、牢固,不得有碍市容观瞻。设置单位必须定期维修、更新,保持其整洁完好。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在户外广告发布期满后一个月内不发布新广告的,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公益性宣传或拆除。
  无主户外广告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安排利用或拆除。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本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容貌整洁。利用机动车张贴、设置广告或者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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