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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等;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并定期组织检查。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可要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处理。
  第十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进行整修、清洗或者粉刷。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代为整修、清洗或者粉刷,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 禁止有碍市容的下列行为:
  (一)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门前、窗外、阳台、屋顶堆放、吊挂不符合市容市貌标准物品的;
  (二)炉口、烟囱、排污口向街面和居民住宅区排污的;
  (三)铁路沿线两侧建搭房屋、棚亭(围墙)、围垦、设置牌匾、收购点和倾倒垃圾的;
  (四)占用建筑物退缩地带、城市绿地、文化体育用地、旅游风景名胜地的;
  (五)其他妨碍市容市貌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有上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设置画廊、报栏、交通标志、候车亭、垃圾箱等设施,应当整洁、美观、安全牢固,不得有碍市容观瞻。设置单位必须定期维修、更新,保护其整洁完好。
  户外悬挂的国旗,应当符合国旗悬挂规定,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不得升挂。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更新,拒不更新的强制拆除。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更换。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电杆、树木、居民住宅和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张贴、悬挂各种广告、宣传品。
  未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随意散发广告和传单。
  违反本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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