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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02)

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6号)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于2002年9月29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2002年9月29日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02年9月2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为《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为在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富民兴黔步伐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第三条修改为:“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四、删去第五条第一款中“在国家人口总体规划指导下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发展规划”一句。
  第二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人,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并予以保障。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重点扶持。”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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