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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确保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税费
 改革后确保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2]96号 2002年10月14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确保我省农村税费改革中计划生育工作和政策的稳定,现就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后确保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预算,确保农村计划生育经费投入
 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指出:“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应切实保障基层计划生育事业费的必要投入。社会抚养费、乡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后,财政要相应增加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各级政府必须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的要求,从贯彻落实基本国策、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农村税费改革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机制的调整和完善,要将计划生育经费作为财政必保项目,列入各级财政预算,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投入力度,切实保证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不低于税费改革前的水平,确保我省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稳定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规划,明确投入目标,理顺投入渠道。乡(镇)、村计划生育经费原在财政预算中列支的继续按原规定办理;原由乡(镇)统筹费开支的乡(镇)、村计划生育支出,列入乡级财政预算。县、乡(镇)要明确事权、财权,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严格执行预算,及时拨付到位,确保农村计划生育工作正常开展。“十五”期间,省、市、县三级对计划生育投入要按规定逐年有所增加。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是弥补税费改革后基层经费缺口的专项经费,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计划生育资金,足额用于计划生育工作,做到不拖欠、不平调、不截留、不挪用。
  二、明确用途,保证计划生育事业支出需要乡级财政预算和财政转移支付的计划生育经费必须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具体使用开支的范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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