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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评议工作条例(2002修正)[失效]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至少安排一次工作评议或者述职评议。
  第六条 评议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主任会议或者评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评议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主席、副主席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评议工作要有办事机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可以作为评议工作的办事机构,也可以成立临时性办事机构,承担具体事务。
  评议工作办事机构的主要任务:起草评议工作方案;具体组织评议活动;收集、整理评议活动的有关情况和材料;起草评议工作总结等。
  第八条 评议的对象:
  (一)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本行政区域内上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所属有关部门或者派出机构;
  (四)本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单位。
  第九条 工作评议的内容: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决议情况;
  (二)依法履行职权情况;
  (三)廉政建设情况;
  (四)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述职评议的内容:
  (一)述职者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二)述职者素质、工作能力情况;
  (三)述职者廉洁自律情况;
  (四)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进行评议时,可以对工作评议、述职评议的内容进行全面评议,也可以就评议对象在某一时期或者某些方面的工作进行评议;可以组织本级评议,也可以上下级联动评议。
  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进行。
  第十二条 评议工作按照准备、调查研究、评议会议和整改四个阶段进行。
  第十三条 评议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有:确定评议对象和评议内容;制定评议方案;确定参评代表,并组织其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评议宣传和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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