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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

  5.鼓励投资兴办教育事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等都可以依法独立办学。可以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也可以与政府部门联合办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生活后勤设施建设;
  6.在政府卫生区域规划内依法投资,发展民营医疗机构;
  7.鼓励投资经营文化、体育及其他公益性事业。各种文化馆站、体育场所等设施都允许民间投资进入和经营。现有设施可有偿转让给民间投资者经营;
  8.鼓励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允许在政府总体规划内建设旅游设施、举办旅行社等旅游企业;
  9.鼓励投资经营信息咨询业、中介服务业、房地产业和社区服务业等,鼓励民间投资者认购城乡信用社和城市合作银行的股份,支持民营企业申报自营进出口权,鼓励有条件的民间资本到境外投资。
  (二)实行市场化运作,全面创新投资方式。民间投资参与建设的项目必须按市场化方式运行,贯彻“谁投资、谁决策,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投资方式和法人组成方式可以灵活多样,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对于有稳定投资回报的基础设施项目,可以通过招标选择自然人、法人进行建设和经营。
  2.对于跨地区的建设项目,根据“谁收益,谁出资”和“联合建设、共同负担”的原则,由各方政府共同组织招标确定法人或自然人进行建设和经营。
  3.大力推行BOT或TOT方式。有些基础设施项目可通过建设——经营——转让方式(BOT),由民间投资建设,建成后经营一个约定的时间后,转让给政府管理。有些已经建成的公益性项目可通过转让——经营——转让方式(TOT),政府将经营权出售给民间投资者,投资者在约定的时间内通过经营收回投资并取得回报,再将经营权无偿移交给原产权所有人。
  民间投资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都必须实行严格的项目法人责任制。要通过股份公司等项目法人承担建设、经营等各项业务,实现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做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
  三、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一)提供平等融资机会。各金融机构要把民间投资作为信贷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民间投资项目贷款要和国有项目一视同仁。要改善对民间投资者的金融服务,按照“三有一不”(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不挪用)的信贷原则和利率政策,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
  (二)建立和完善各种中介服务组织,搞好服务,为金融机构向民间投资项目贷款创造条件。
  (三)支持民间投资者与外商合资合作,允许民间投资项目申请利用国外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同时,推出一批民营企业重点项目对外招商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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