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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
 (川府发[2002]15号 2002年10月30日)


  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民间投资者的积极性,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现根据国家有关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就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为民间投资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一)对民间投资实行国民待遇。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充分认识个体、私营等非公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对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性,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民间投资和民营企业的社会氛围,为民间投资营造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在对待民间投资的政府管理、企业开办、土地使用、税费征收、股票债券发行、产业扶持、优惠政策、市场及政策信息服务等各方面实行与国有投资相同的国民待遇。
  (二)放手发展民间投资。破除各种束缚民间投资的思想观念和政策限制,充分体现“一视同仁”、“效率优先”原则,做到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投资方式,不限投资额度,使民间投资者放心、放手发展。
  二、进一步开放民间投资领域
  (一)实行更加开放的行业投资准入政策。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凡是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均鼓励和允许国内民间资金进入;在实行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对民间投资同样适用;要引入竞争机制,打破所有制界限,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参与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实际,现阶段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公共产品的合理价格、税收机制,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重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以下领域的建设:
  1.鼓励以资金等各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鼓励以购买、兼并、租赁、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
  2.鼓励投资开发、经营农林牧渔业和农村服务业等,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引导民间投资水利设施建设、开垦荒山荒水荒地等;
  3.鼓励投资建设和经营交通、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
  4.鼓励投资开发城市和城镇水、路、气、城市环保等公共产品和服务项目,成片开发工业园区、开发专业市场、经营地产等,盘活城市现有国有资产(包括命名权等无形资产),吸纳民间资本参与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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