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车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11月7日 沪价商[2002]046号)
各车用液化石油气经营公司:
现将《上海市车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上海市车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车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车用液化石油气零售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车用液化石油气的企业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车用液化石油气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零售中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经营企业可根据市场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第四条 车用液化石油气的作价原则:
(一)鼓励使用原则。为鼓励驾驶员优先选用车用液化石油气,车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应与90号汽油零售价格保持合理的比价。
(二)利益兼顾原则。车用液化石油气价格应兼顾各方利益,既要鼓励使用、又要保证供应。
(三)适度竞争原则。车用液化石油气各经营企业应根据各自经营成本和市场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灵活自主地制定零售价格,创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第五条 车用液化石油气的作价公式:
车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中准价=上海地区90号汽油零售价格×调节系数。
调节系数暂定为0.66-0.70。此系数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场情况,经车用液化石油气价格协调小组讨论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制订公布。
车用液化石油气的零售价作价公式:
车用液化石油气的零售价=车用液化石油气中准价×(1±浮动幅度)
经营者在规定幅度内自主制定价格,并报市及所在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车用液化石油气的中准零售价格调整时,市价格主管部门将在政府公务网上及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