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业的技术改造,积极引导食品市场改进经营方式,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对重要食品供求进行宏观调控;负责组织取缔私屠滥宰,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肉类、粮油制品、调味品的整顿工作。
粮食部门负责把好各级储备粮油质量的检验关;配合有关部门维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购销中的市场秩序,防止陈化粮流入食品市场;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原粮、成品粮、粮油制品、食用植物油的产品质量监管工作。
质监部门负责产品地方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工作,加强对产品加工中质量安全抽查和监管;进一步规范产品认证认可有关的监管工作;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食品打假专项斗争的组织、协调工作。口岸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做好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市场交易秩序的规范管理与监督,严把食品市场准入关,加强对流通领域假冒伪劣食品和无证无照加工、经营食品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进一步加大对食品违法违规商标、广告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整治力度。
公安部门负责受理、核查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对重大典型案件要主动提前介入,严厉打击制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和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处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案件,严肃处理涉案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保部门会同农业部门负责制订农产品种植、养殖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环境保护规划和监管办法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农产品产地及其周边区域的环境监测和环境质量评价工作,对影响产品质量的生产环境及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对污染生产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计划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检验检测、产品信息等基础设施的扶持建设。科技部门负责组织科技力量,加强食品卫生安全重大项目的研究工作。
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食品生产、流通、检验检测、产品信息等基础设施的投入,保证执法经费,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司法、民政、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加强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
为确保上述意见顺利实施,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政府,要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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