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关于废止<福田保税区配套生活区管理办法>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7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31日)废止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福田保税区
配套生活区管理办法》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1月5日 深保[2002]64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福田保税区管理局、深圳市沙头角保税区管理局和深圳市盐田港保税区管理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深圳市福田保税区管理局、深圳市沙头角保税区管理局和深圳市盐田港保税区管理局合并,组建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市保税区管理局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统一管理三个保税区的行政事务。)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福田保税区配套生活区管理办法》等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福田保税区管理局、深圳市沙头角保税区管理局和深圳市盐田港保税区管理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福田保税区土地管理办法
(1995年2月18日 深保税[1995]1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田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和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和《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以下简称
《保税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保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保税区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由保税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根据特区有关法规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 保税区土地资源属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制度。
第四条 保税区及配套生活区土地,由管理局按照市政府批准的保税区建设规划实行统一管理。管理局根据
《保税区条例》和市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委托负责保税区的土地管理工作。